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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木门纠纷案当事人恳求再审 工艺争议与根据真实性成焦点

来源:米乐体育app官方下载ios版    发布时间:2025-07-27 20:58:22

  近来,原审被告人王新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恳求,恳求吊销合肥市包河区法院(2010)包民二初字第00546号及合肥市中院(2011)合民二提字第5号民事判定书。该案触及木门加工合同纠纷,王新民以为原审判定确定现实过错,被恳求人童某松供给的根据证明施工现场不具备木门出产所需的专业设备和工艺条件,证人证词与客观现实不符,存在虚伪陈说。

  王新民在恳求中提出,原审判定确定其赞同替换涉案木门,并需承当材料费及人工费135341元,但卷宗中并无根据证明其曾赞同替换。相反,王新民着重,木门发黑、变色与其加工工艺无关,且合同实行过程中木门已检验合格。此外,木门的保管、油漆、装置等工序由童某松担任,因而陈化职责不应由王新民承当。

  值得注意的是,合肥市中院再审期间安排现场勘查时,童某松曾供认仅替换6樘单开门,而非原审确定的263樘单开门、29对子母门及5对双开门。但是,童某松恳求的证人李某巨(木匠)、黄某春(漆工)却作证称“在施工现场替换悉数300余樘木门面板”。王新民表明,卷宗中童某松供给的根据第63页证明施工现场不具备木门出产所需的专业设备和工艺条件,木匠和漆工的证人证词与客观现实不符,存在虚伪陈说。

  原审判定引证安徽省质量检验协会的判定,以为王新民加工的木门“施胶不均匀、未经充沛陈化,导致部分含水率过高”,归于工艺问题。但王新民辩称,国家木门规范(WB/T1024-2006)规则含水率应在6%至当地平衡含水率之间(合肥为14.9%),而检测成果为其木门含水率未超14%,契合国家规范。此外,施工现场存在漏水痕迹,木门变色可能与漏水有关,而非工艺缺点。

  原审法院根据《合同法》第262条,确定王新民交给的木门“不契合质量开展要求”,但王新民以为,两边合同未对木门质量作特别约好,应适用国家规范,而检测成果已证明其产品合格,故原审判定缺少现实根据。